山东省的物业新规有哪些?
物业这一问题永远是人们关注的点,业主们有许多对物业都有很多意见。物业纠纷也时常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纠纷,必然是存在问题。近日,山东省对物业做了许多新的规定,让我们来看看这些规定有哪些吧。接下来从几个方面来了解这些规定吧。
一: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
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开发商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二:房屋闲置,物业费如何打折
合同征求意见稿设定了“闲置告知”条款,约定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意见稿提出,空置时间半年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超过半年的按正常标准的约定百分比收取。业主未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空置手续的,不视为空置物业,须全额支付物业公共服务费。
三:电梯广告、场地租金、共有道路停车费等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收益资金在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约定比例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季度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其余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四:对小区养狗、野蛮装修等扰民问题,物业应劝阻、报告
合同征求意见稿中,将“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写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及时劝阻、制止、报告。
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禁止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