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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父去世强行休假被辞退 公司不服判决二次上诉被驳回

2021-01-26 08:27:44来源:四海网综合

  二审

  安盛物业公司主张王先生旷工天数累计达到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王先生的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王先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建和吴辉予以签字同意,其领导直至下午才报集团审批,次日才告知王先生未获批准,故一审认定王先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并无不当。

  1月7日王先生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先生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纵观此案,王先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至于2020年1月14日,该日不在王先生请假期间范围内,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至于公司对王先生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法院认为,包括王先生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王先生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该院对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王先生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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