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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骂社区书记是草包被拘 因不满社区支书的回应骂其“草包支书”

2021-01-27 07:59:39来源:四海网综合

  骂人“草包”是否涉嫌侮辱?

  任女士认为,自己被行拘三天很冤枉。因为在此次事件中,她并没有对刘某进行侮辱、辱骂的意向;退一步讲,即便侮辱了,该案也是自诉案件,应该由被侮辱人到法院起诉而非警方直接异地抓人。

  任女士说,在本次事件中,她所说的“草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其一是“用草编织成的袋子,也叫草袋”;另一个则是“装着草的袋子;比喻没有学识本领的人”。她此处所用之意也是“比喻没有学识本领的人”。

  因为按照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而当她质疑小区业委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时,作为社区支书的刘某竟然说“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这明显与上述《指导规则》不符合,也与其作为支书的职责不相称。

  她用“草包支书”的意思即指刘某没有了解清楚自己的业务范围,且并不具备作为支书工作应具备的能力和知识。她是用该词对刘某错误言论的批评,而非恶意性攻击,因而被直接定为侮辱显然不妥。

  任女士认为,即便她的话构成了侮辱,但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她只是在一个刘某并没有加入的群里批评了一句“草包”,而并没有到刘某的单位闹事辱骂等,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显然不合适。

  任女士还认为,在此次事件中,警方还违反异地传唤规定,并且违法使用警械。她还质疑,刘某丈夫是一位毕节警察,在此案中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回避。

  任女士说,就自己被行拘3日一事,一个多月前她已经向毕节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1月22日,该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他们已经收到任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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