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评追究"0号感染源"刑责 追究“传染源”刑责事大应公布更多详情
2021-01-29 08:44:49来源:四海网综合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卫健委曾多次发出“做好个人防护,不扎堆少聚集”等倡导,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聚会,尤其在低风险地区。既然国家卫健委和地方都没有明文禁止聚会,涉案人员是否不应认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还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还必须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故意。而林某某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时并没有任何感染症状,又来自一个低风险地区,理应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后来的流调信息显示,林某某1月5日坐火车时,曾与一对1月11日才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节车厢)。即便跨省搞了一些宣传营销活动,是否也很难说林某某和季某某“心怀叵测”,故意置传染病防治法于不顾?
其实,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对“传染源”的追溯问责,应该格外谨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不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违反防控规定,任何感染者都是无辜的受害者,无论是“0号传染源”,还是“1号传染源”,他们的遭遇都值得同情。
去年,一些地方发生疫情时,网上曾流传所谓“毒王”的非理性言论,不少人因此遭遇网络暴力。公众高度关注通化这个案子,也是担心,如果在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前提下,开了追究“××号传染源”刑责的先例,万一其他地方效仿,可能会造成人人自危、惶恐不安的局面。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对待“传染源”也应如此。对于是否要追责,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防控疫情与保障权利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当前,民众对这个案件高度关注,但官方信息比较少,期待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详情,答疑解惑,并依法、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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