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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返还红包 法院判决结果不返还

2021-06-15 17:53:47来源:四海网综合

  法院认定:

  微信红包属于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不返还

  游仙法院认为,王某某、刘某恋爱期间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也存在一定的资金往来。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给刘某微信转款及红包金额共计3000余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为1000元,最小的为52元,应属于满足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之内。

  同时,恋爱关系中,双方存在互相选择是否与对方结婚的权利。王某某与刘某均是有过婚恋经历的成年人,此种情况应在预料之内。分手后对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对双方之间款项变动存在借款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这一点。相反,其还自认支付款项系基于对刘某的爱意表达。

  基于王某某本人陈述的款项支付原因,以及支付的款项金额并未超过日常生活开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王某某支付给刘某的3000余元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关系。王某某作为赠与人,在赠与相应财物后,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

  对于王某某主张的给刘某买金银首饰消费的8000元,由于金额较大,应视为具有婚前彩礼属性。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刘某对该笔金额应负返还义务。但综合庭审情况,可以确认刘某已向王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故对王某某再请求返还8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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