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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喂猪获救后被拘 律师称法律依据不足(3)

2019-08-20 10:28:25来源:新浪网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殷清利律师:

  一、从目前公开的来看,对吴某进行行政拘留一事发生在8月17日夜间,而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以任何借口擅自返还受洪水威胁居住地等六项规定,却显示作出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

  这样吴某夫妇擅自返回家中喂猪一事发生时,官方是否将充分的严禁内容之规定向包括吴某夫妇在内的村民予以详细、规范告知。如果没有进行规范的告知或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内容,该政府公告严禁之内容不应作为对吴某行政拘留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内容,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拘留即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鸡西市人民政府等相应的公告不应作为处罚的依据。

  从本案所反映的内容可知,吴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对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对于本案,目前对吴某行政拘留的适用具体条文并没有透露,此项处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公开、透明之原则。

  三、在现阶段,对于行政处罚,我国一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吴某夫妇回家喂猪虽然导致4小时相关人员救援,但具备合理性,所以完全可以予以口头训诫即可。本案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之处罚,尚欠合理性,另外这种处罚也会对救援机关的公益性产生一定误解。

  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对洪水被围危险民众,在教育或宣传方面下功夫解决,而不应动辄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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