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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 214万元债务只清偿3.2万元即可

2019-10-10 17:05:32来源:四海网综合

  案件评析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较为全面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多项特色功能——

  ♦(一)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由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财产、家庭状况,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引导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债权申报,审核债务人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报告,现场质询债务人,并对清理方案进行表决。

  ♦(三)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四)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从债务人自愿申请和债权人同意启动清理程序开始,到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清理方案免除部分债务,均为当事人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同时,本案债权人对债务人生活困难状况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体现了债权人的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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