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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薅羊毛纠纷判例 有判履行合同有判合同未成立是为何?

2019-11-10 22:24:39来源:四海网综合环球网

  律师:是否及时告知价格设置错误成关键因素

  同类型民事纠纷案件,为何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有律师认为,商家是否第一时间告知消费者价格设置错误成关键因素。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消费者起诉“Gap礼品卡专卖店”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卖方发布的宣传图片、面值1000元的Gap电子礼品98折优惠(售价980元)为要约,因卖方价格设置错误,买方以490元的售价订单的行为为买方的新要约,并非买方的承诺。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卖方及时告知了价格设置错误信息,不接受买方张某的490元的售价订单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买方张某的490元的售价订单演变成了买方张某的新要约,针对这一新要约,卖方未作出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不成立。

  消费者起诉卡尔森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卖方发布的案涉商品销售信息为要约,而买方的订单行为为承诺,故双方的合同成立。因本案中卖方未及时告知价格设置错误信息,所以未将买方的订单价(承诺)内容与卖方发出的要约价(要约)内容不一致定性为买方的新要约。本案中,法院释明了价格设置错误及未及时告知买方的补救措施:合同虽成立,但是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已成立的合同,但卖方放弃该项权利。

  赵良善称,在实践中,遇到价格设置错误时,商家应及时告知用户,据此,法院可认定用户的订单行为系新要约,并非承诺,从而认定网络购物合同不成立。

  针对“卡尔森案例”中,卡尔森拒绝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赵良善分析认为其或对审判结果盲目自信而放弃这一权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则认为,商家或认为合同自始至终未成立,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情况,所以不申请撤销合同。

  另外,邢鑫认为,商家标错价格时,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或变更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价格标价过低就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若商家为恶意促销,或制造噱头造成同行之间的恶意竞争,对商品进行宣传时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则法院应基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考虑,判定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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