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长社保缴费具体办法出台 延长期内补缴费不影响积分落户
(原标题:北京市出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 延长期内补缴费不影响积分落户)
为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昨日(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在内的保险费,都可以适当延长缴纳,适用对象包括北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据北京市人社局介绍称,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延长至3月底缴费。另外,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的参保单位,同样可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具体操作是从2月17日起,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此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此外,在北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是指在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单位。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此次政策规定适用的对象。
符合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企业,可先按照规定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再按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具体操作是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参保企业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