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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内与他人生育被罚六倍抚养费 女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2020-12-25 22:08:15来源:四海网综合

  王女士和刘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两人各育有一子女,为此两人在2016年11月领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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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孩子生下来后,戏剧性一幕出现了,经亲子鉴定显示,刘先生并非是该女婴的亲生父亲,而王女士也自称从怀孕到生育并不知道女儿不是她和刘先生所生。

  此后刘先生举报称,王女士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女。广州市增城区卫健局调查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王女士于2017年4月29日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74850.95元。

  王女士对此结果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将广州市增城区卫健局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该案于近日有了终审判决。

  再婚夫妻再生一胎丈夫发现并非自己亲生

  王女士是广州增城区一家小学的老师,于2011年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再婚前王女士与前夫已生育一子(由前夫抚养),刘先生与其前妻已生育一子。

  2016年11月1日,两人领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理由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到了2017年4月,王女士生育了一女儿刘某。

  可在2017年8月9日,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不支持刘先生是刘某的生物学父亲。王女士表示,去做亲子鉴定之前,她从怀孕到生育都不知道刘某不是和刘先生生育的。此后,两人于2018年2月离婚。

  南都记者获悉,在离婚后,刘某向增城区教育局反映王女士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女的情况。此后增城区卫健局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征收人王女士于2017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74850.95元。

  增城区卫健局提到,社会抚养费具体计算方式为,由于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900.05元,39900.05×6=239400.3元;根据教育局复函显示王女士2016年总收入175350.7元,对王女士年收入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还应加收一倍社会抚养费,为此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7485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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