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存款百万无法取回?银行回应 所谓的存款实际为民间借贷
2020-12-31 11:59:11来源:四海网综合
庭审
因两次发回重审**7次
2019年3月前后,冯新等四人分别将鹿邑农商银行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鹿邑农商银行均辩称,原告所持有的存单不具有真实性,双方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且存取款业务是由张某丽个人出具的变造的票据,应当由张某丽个人承担责任,申请驳回原告的诉求。
2019年4月,鹿邑县法院判定,应当认定冯新等四名原告与鹿邑农商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鹿邑农商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支付原告的存款及利息。
案件一审判决后,由于两次被裁定发回重审,在之后的两年时间里经历了6次审理。
鹿邑农商银行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同年7月9日,鹿邑县法院重审裁定,原告持有的存单系张某丽经办,张某丽收取原告存款不入账,其行为明显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驳回起诉。
冯新等四人再次提起上诉后,2019年6月,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以社员股金证起诉请求鹿邑农商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与张某丽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裁定以涉嫌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今年1月,鹿邑县法院再次**审理。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冯新与鹿邑农商银行的存款关系成立,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支付冯新存款193万余元及利息。
鹿邑农商银行再次上诉后,今年6月18日,周口市中院裁定,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属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12月28日,鹿邑县法院再次对此事**,这是他们经历的第七次庭审。最终,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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