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网首页

35楼扔矿泉水瓶被判赔9万余元 矿泉水瓶从天而降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

2021-01-04 17:32:58来源:四海网综合

  法律知多D:民法典如何规定高空抛物担责

  近年来,各种因投掷物或抛掷物导致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如何守护头顶安全?高空抛物谁来担责?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民法典第1254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吸收民众意见从而凝聚社会力量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出修改,将禁止与惩戒结合,从行为的根源着手,通过多方面措施以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原来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声明:本文由四海网用户yanfang原创/整理/投稿本文,生活百科栏目刊载此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帮助用户获取更多知识之目的,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部分文图内容可能未经严格审查,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