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楼扔矿泉水瓶被判赔9万余元 矿泉水瓶从天而降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有许多内容和我们息息相关。
2021年1月4日上午,元旦假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件。案发时,一名儿童将一个矿泉水瓶从35楼家里的阳台扔下,楼下散步的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阿婆为此将儿童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0万余元。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方赔偿阿婆损失共计9万余元。
广州市融媒平台新花城以及广州日报APP对该起高空抛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在线直播,全程记录庭审过程。
案情简介:矿泉水瓶从天而降 阿婆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