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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判赔偿900万元  历时6年一波三折商标侵权案终获胜诉

2019-07-29 08:25:25来源:四海网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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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河九粮液官方网站首页。

  滨河九粮液官网未出现突出字体

  7月26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在滨河九粮液官方网站发现,“关于我们”一栏介绍称,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4年,现为中国白酒工业100强。旗下品牌有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酿滨河、滨河酒、国风葡萄酒等甘肃名优酒。滨河牌商标为甘肃省著名商标。

  在其产品展示一栏,有滨河九粮液系列、滨河九粮春系列等。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其新品“冰河九粮液”,包装字体一样大,并没有出现“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三字较为突出的情况。

  “大午粮液”“七粮液”曾被判侵权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了“九粮液”外,还有“七粮液”、“大午粮液””等也成为五粮液的被告,最后被法院判商标侵权。

  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进行搜索,检索到3090件商标,包括“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五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千粮液”等。

  除“三粮液”外都属生效商标。此外,还注册了“五琅液”、“五银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五埌液”等数百种与“五粮液”类似的商标。这些商标绝大多数注册于2006年3月31日。

  2011年7月2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七粮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寅午宝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损失。法院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宝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

  2012年7月,河北徐水县大午釜山合符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申请书法体“大午粮液”商标时,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经淄博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午粮液”标识中的主要部分“午粮液”,与“五粮液”的商标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联系。据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院审理,2016年7月13日,该院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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