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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婴出生死亡事件始末 家属与医院私了后又起诉获赔31万

2019-08-03 10:07:53来源:四海网综合新京报

  (原标题:广西男婴出生死亡,家属与医院私了后起诉获赔31万)

  两年前产下的男婴窒息死亡后,广西的覃女士及家属与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科大二附院”)签署协议,获赔2万余元,不再追究医院责任。但覃女士因心里不服,故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其与医院的《调解协议》,并判令医院赔偿他们经济损失。今日(8月2日),新京报记者从柳州市鱼峰区法院证实,案件判决已于7月30日生效,由于医院存在过失,家属再获赔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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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广西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赔偿原告314667.46元。 受访者供图

  所产男婴死亡医患双方协议和解

  2017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覃女士因分娩,到科大二附院生产,分娩前,医院为她做了相应的产前检查,告知了产前、产后所存在的医疗风险,覃女士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予以认可。

  同日上午6时25分,覃女士产下一男婴,出生时查体:全身肤色苍白、四肢松弛,双肺未闻呼吸声,心音弱。经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医院对此立即予以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诊断书显示,男婴重度窒息,并肺部出血。

  9月20日,覃女士在尸检同意书上签署“同意尸检”,但事后被医院及她的亲属拒绝尸检。

  很快,双方签订了达成约定。医院在为覃女士生产后婴儿死亡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已免除其医疗费用3933元,另一次性补偿覃女士误工费等损失2万元;协议生效后,覃女士夫妇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院方关于该次事件及其后果的责任。

  虽然在事发后,跟医院达成了协议,但是覃女士心里一直不服,于是找到覃茂江律师想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

  覃女士及其家属向鱼峰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他们与医院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判令医院赔偿他们经济损失441960.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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