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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死 30多住户被索赔436万 物业公司强调自己只管楼里不管楼外

2021-02-02 09:58:47来源:四海网综合

  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357229.85元。对此,物业公司答辩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强调,死者死因不唯一。物业公司表示:“在案发当时是一个施工现场,不能够排除施工过程导致损害发生,也就是致害原因是不唯一的。”

  物业公司强调,自己只管楼里,不管楼外。“物业公司不是涉案楼栋的占有人和使用人。物业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楼内的自有公共部分,涉案楼栋5号楼外公共区域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对于楼顶物业公司是把楼顶天台入口安装了防盗门,常年上锁的。”

  物业公司强调,按照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当时楼顶天台入口上锁,楼顶没有任何杂物堆积,而且4周有1米2高的围墙,物业公司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还提到,原告已经对自己的权益进行过处分。物业公司说:“原告曾经将装修的雇主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朝阳法院,并且于2016年9月6日调解结案,金额是7万元,等于原告自行处分了实体的权益,就其处分的部分不能在本案当中再行提起。”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责任。那么那些被起诉的可能抛掷或坠落不明物的房东或实际居住户是什么意见呢?

  庭审中,被告住户们答辩中,最有力的证明是案发时自己及家人不在家,没有高空抛物的时间。也有被告用照片说明自己家不具备实施高空抛物条件,比如有体积比较大冰箱挡住窗户,外有护栏,没放任何物品,不具有抛物条件和坠物可能。被告王女士以单位证明、外地消费记录等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女士说:“在这个期间,房子是我跟我爱人两个人来居住跟使用的,家里没有其他人。我本人当时是有审计署的安排,前往沈阳特派办进行交流。10月9日当天我在沈阳特派办工作。当天我在沈阳的商场里进行了刷卡消费,我提供了信用卡的账单。此外,我爱人案发当天在内蒙古执行一个隔离检疫任务,我是提供了这批隔离货物的检疫单,包括集团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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