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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制度是怎么经营监督管理的?

2019-04-28 09:04:38来源:四海网综合

  一般对于金融机构它的存在,其风险性还是比较大的,一般出现了金融危机,很大一部分原因由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够完善所引起的,所以,采取银行的监管金融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银行有哪些监管制度呢?都是怎么进行经营监督管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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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种类,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种类,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体现,作为一种权能或资格,它表明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才为法律所保护,超越其业务范围开办的金融业务是非法和无效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5月29日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对银行新业务的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审批: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

  (2)取消对外资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

  (3)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4)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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