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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新规定内容你了解吗?

2019-04-28 07:37:54来源:四海网综合

  私募投资基金这块内容国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处理办法,但恶意私募投资基金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有许多老人的养老费、“棺材本”都被恶意私募的不法分子骗取,其影响范围广泛,近期,国家终于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新规定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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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投资基金新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不仅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还包括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活动。

  针对以上环节,《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私募基金募集主体的界定

  根据《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包括两类主体:

  第一类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其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仅作为管理人,也可作为管理人的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第二类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其也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除上述两类主体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换言之,可以合法进行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主体均为机构,任何个人不得进行私募基金募集活动。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因此,本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募集机构具有核查资质的义务,否则很可能承担无法备案基金产品的后果,而基金产品无法备案,则会对其投资活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此前的实践操作中,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财务顾问公司为其提供募集服务,《办法》实施后该等行为应予以纠正。因此,我们建议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由基金销售机构对其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作出承诺,并且将其资质证明作为销售协议附件。

  (二)明确禁止拆分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收益权

  《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对基金份额或收益权进行拆分的行为。此外,还要求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而言,目前大多数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特别关注一些以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核查其是否存在上述违规拆分的情形。因为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能够比单纯的有限合伙企业汇集更多的投资者,容易成为违规拆分采用的形式。

  (三)明确募集机构应当设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第十二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了“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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