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凭证?要满足什么条件?
现在社交平台最受欢迎的估计就是微信了,它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比如两个人在不同的地方便可以即时聊天等。有些朋友产生了一些法律纠纷,也会想到微信里面的聊天记录,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凭证呢?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一般来说,能作为的,都要满足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庭审对提交的要做“三性”认定。
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
那么有哪些微信聊天不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排除规则,强调了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使用。
另外,大家通常保存的做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记录,但证明微信使用人是谁,也是公证中要解决的一大问题。但是可以通过公证证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可通过下列信息获取:(1)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2)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3)通过朋友圈内容来判定,如发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
但请注意,做这类公证有个前提条件是,必须是本人的手机,本人的微信账号。如果申请人独自一人拿着老公的手机过来,要求公证老公和“小三”的出轨聊天记录、照片等,公证员肯定会拒绝。不过法官则表示: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记录,证明效力上是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