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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保护规定内容 保护儿童网络隐私

2019-06-01 14:13:10来源:四海网综合中国网信网

  第十九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过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二)为消除儿童人身或者财产上的紧急危险;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约谈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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