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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回娘家被丈夫起诉 婚后没有共同生活适当返还彩礼

2019-09-20 12:18:24来源:四海网综合

  法官说法:

  结婚没有共同生活的,应适当返还彩礼

  所谓彩礼是指男方为缔结婚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给女方的财物,通常包括礼金、金器等,彩礼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更多。

  彩礼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赠与,即以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日常生活中,订婚双方“过礼”后因故未能成婚的情形较为常见,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时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应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三)项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钱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钱某仅在周某家中居住两晚便独自返回娘家,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形成离婚诉讼。同时,由于双方未能共同居住生活,钱某依法应返还彩礼。至于返还数额,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法官提醒,婚恋群体应树立理性健康婚姻观念,在彩礼给付上,女方切莫过高要求或跟风攀比,男方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倡导简约、朴素、节俭的婚俗习惯。

  (原标题:新婚第二天回娘家被丈夫告了:肚里孩子是谁的?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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