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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吃饭慢被幼师殴打 教师体罚幼儿致伤幼儿园是否需要担责?

2019-07-02 10:00:12来源:四海网综合北晚新视觉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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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体罚幼儿致伤,幼儿园是否需要担责?

  案例重现

  2015年8月的一天,云南省昭通市一幼儿园在上课期间,由于小朋友们上课小动作不断,新来的实习老师王某渐渐失去耐心,先是粗口斥骂学生,随后王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吓得孩子们纷纷哭起来,王某不仅不去安慰哭泣的孩子,反而动手去揪其中一名哭得较凶的孩子小明的耳朵,边揪着小明耳朵边骂,最后哭声太大惊动了其他老师,王某的行为才被当场制止。后发现小明的耳朵已经被撕裂出血,幼儿园赶紧送医救治。

  事后,小明家长起诉幼儿园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5万元。而幼儿园同意赔偿医药费,但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认为王某只是吓唬孩子,不至于造成精神损害。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罚孩子的虐童事件,而且是在上课时间内发生的。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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