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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吃饭慢被幼师殴打 教师体罚幼儿致伤幼儿园是否需要担责?

2019-07-02 10:00:12来源:四海网综合北晚新视觉

  本案中,实习老师王某对哭闹的小孩不是耐心地劝说,而是粗口斥骂,这是对孩子人格的不尊重,有侮辱人格之嫌,不是一个幼儿老师应有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二个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王某动手揪小明的耳朵,毫无争议是一种体罚行为,而且边揪耳朵边斥骂,根本不像一个老师了,大大损坏了人民教师的形象。甚至把耳朵都撕破了,还没有停止伤害。没有旁边的老师制止,可能把耳朵都要拉下了,同样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个行为,如造成轻伤以上还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就可以“虐待罪”起诉。

  小明家长起诉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小明不仅身体遭受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小明作为一名幼儿,其身心发育尚不健全,王某的暴力行为给小明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必将影响小明今后的成长,实质上对小明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小明有权依法要求幼儿园赔偿精神抚慰金,至于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应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此外,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的规定,幼儿园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王某追偿。同时由于王某的行为 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可以终止与王某的实习协议。

  专家建议

  1强化爱心意识此类事件在年轻教师身上出现较多,例如最近发生的红黄蓝幼儿园案件。因此,幼儿园一定要强化青年教师的爱心意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骂孩子。

  2管理监管做到实处幼儿园的管理监控要做到实处,注意每个教师的教学行为,特别是新来的、不熟悉的教师,配班老师或指导老师要时刻关注新老师的过激情绪,一旦有苗头性的情绪,就要及时制止,避免出现过激行为。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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