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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歌共享汽车未经授权使用“小猪佩奇”形象!被判侵权并赔偿

2019-08-17 14:25:02来源:四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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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途歌侵犯“小猪佩奇”著作权

  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其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14年6月4日,二原告就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在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途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途歌公司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途歌公司还在其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认为,途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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