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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条款首修 高空抛物归哪个部门管

2019-08-27 15:45:06来源:四海网综合

  立法转变:前置调查程序,查清责任人是关键

  究竟应该制定一个什么样的高空抛物法条,完善第87条的不足,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启动编纂以来,这个问题摆在立法者面前。

  “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代理律师王建明认为,查清加害人是高空抛物案的关键。他回忆,当年为了找到抛烟灰缸的人,他曾陪同民警在事发地点蹲守了一周,只做一件事,采集住户的指纹,以便跟烟灰缸上的指纹比对,“当年的指纹采集技术不如现在,监控探头更是空白。这起案子如果放到今天,也许会有不同的结局”。

  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杨立新解读说,上述规定意在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确定了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的“前置调查程序”,如果有关机关穷尽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补偿环节。也就是说,“查不出来,才是民事问题”。

  三审稿对87条还有三处补充完善:强调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谁侵权谁担责,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者认为厘清了高空抛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不过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审稿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提出,草案“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的有关机关,应明确为“公安机关”。“‘有关机关’规定不明,实践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提出,草案规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在主要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费的高低。另一个是建筑物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属于企业法人,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有的具有独立财产,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建议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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