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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儿状告生母女孩 为何将生母告上法庭

2019-10-11 10:55:30来源:四海网综合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800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7条对抚养费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女士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为,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实。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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