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网首页
当前位置:四海网 > 生活百科

律师复盘孙杨案真正的胜负手在哪?明星运动员应从中学到哪些经验教训

2020-03-01 15:34:06来源:四海网综合新浪体育

  三 不应该以一份明确没有强制力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来抗辩

  二审直播庭审中,孙杨针对WADA对ISTI第5.3.3条的解释,没有正面应战,而是搬出来WADA官网上的另一份规则《ISTI血样采集指南》进行抗辩,认为其中写明“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其所依据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第2.5条文字是:“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要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

  然而遗憾的是,WADA在其官网上,在打开《ISTI血样采集指南》的链接页面已经写明[iii]:“这些指南并不具有强制力…(These model guidelines are not mandatory, but offer technical guidance to ADO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grams。)”在二审中,以一份明确显示没有强制力的规则指南来抗辩,这其中的用意不得而知。

fd23-iqfqmas9647065.jpg

  图:WADA官网明确显示指南不具有强制力(截屏自WADA官网)

  四 真正的胜负手:检测人员始终没有明确告知孙杨拒检后果

  实际上,这一点才是本案胜诉命门所在,从仲裁策略上来看,怎么强调它的重要性最不过分。很遗憾,孙杨团队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点来为自己赢得二审。

  ISTI第5.4.1条规定,检查官从采样一开始就要明确告知运动员“遵守样品采集程序”以及“拒绝药检的可能后果”。ISTI之Annex A 3.3规定:“样品采集人员有责任:a) 告知运动员或其他方如果拒绝药检的后果;…(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are responsible for: a) informing the Athlete or other party of the Consequences of a possible Failure to Comply;…)”

  CAS仲裁员在审案中,往往会适用过往案例断案。根据CAS的案例,检查官负有当场向运动员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违规以及所要面临的后果之义务。如果检查官未向运动员履行告知义务,则CAS将支持运动员。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WADA,与此同时,CAS实行的是令仲裁员“完全满意(comfortable satisfaction)”的举证制度,因此,WADA在告知义务的举证上并不那么容易。

  一审中,孙杨一方主张,在事件发生的整晚,检查官从未向他解释过/告知过如果当晚药检最终(1)未能采集到尿样,且(2)已采集到的血样被销毁而无法用于分析,将构成违规行为并且要面临某些严重处罚后果。

  WADA显然主张当晚检查官已经充分履行了向运动员的告知义务,CAS的新闻稿里也宣称WADA当晚已经明确向运动员警告过拒检后果,但这显然并不是事实,问题出在孙杨一方在二审中并没有强烈主张要求WADA充分举证证明,而轻易让WADA在这个关键点上溜过去了。

  二审直播庭审中的一些询问很关键[iv]:

  WADA代表律师布伦特问IDTM项目主管波帕:“您能告诉我们当晚检测的更多信息吗?”

  波帕回答:“…当时DCO有明确告知孙杨拒检的后果,也坚持要把采取的血样带走。”

  布伦特问波帕:“在样本采集过程被中止后,您给DCO发了一封邮件吗?”

  波帕回答:“在当晚的检测有点失控时,我很快给DCO发了一份拒检指引,并要求DCO尽可能地让运动员明白,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拒绝配合。”

  布伦特也曾问中国游泳队副领队程浩:“是否知道当时的检查报告单上所说明的拒检后果?”

  程浩回答:“是运动员填写的记录单,我并不清楚。”

  我们在庭审直播中没有看到孙杨方面的团队抓住这个“是否告知拒检后果”的要点展开询问或交叉询问。庭审中当事的检查官没有出庭作证,而波帕也只能证实他曾要求DCO“尽可能地让运动员明白(拒检后果)”,事实上检查官在当晚混乱的现场很可能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关于当晚的事实经过,一审也有过双方陈述,在一审中,DP认定的事实是检查官整晚上从头到尾都忙于与运动员争执其所执授权手续是否齐全,而未曾清楚地向运动员告知关于其行为已构成违规以及所可能面临的处罚后果,也未曾使用《拒检表格》(Refusal Forms)让运动员签署(《拒检表格》上写有运动员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及所要面临的处罚等内容)。这些都是对运动员极为有利的要点,是决定案件输赢的胜负手。

  最后再参考一个案例:CAS 2009/A/1892案中,仲裁庭认为,WADA在有关告知运动员的手续/程序上的举证,没有令仲裁庭感到“完全满意”。CAS认为,该案中,检查官只会讲意大利不会讲英语,而运动员不识意大利语,在运动员在中间时段离开检查站去冲凉时,检查官并没有直接而明确地对运动员表示反对,换言之,运动员没有被以毫不含糊并且运动员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其不要离开兴奋剂检查站,以令运动员能够理解如果他离开了他就违反了其义务。因此,仲裁庭认为运动员在检查过程中离开检查站在隔壁冲凉的行为,并不构成第2.3条的“拒绝”、“未能”或“逃避”参加样品采集,也即不存在违规行为。

* 声明:本文由四海网用户zhaoying原创/整理/投稿本文,生活百科栏目刊载此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帮助用户获取更多知识之目的,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部分文图内容可能未经严格审查,欢迎批评指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