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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复盘孙杨案真正的胜负手在哪?明星运动员应从中学到哪些经验教训

2020-03-01 15:34:06来源:四海网综合新浪体育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新闻稿形式发布孙杨案裁决结果,裁定孙杨禁赛八年,从而宣告纷纷扬扬长达两年半的孙杨案基本划上句号[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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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杨作为国家级运动员,在世界体育大赛上屡屡为国争光,先后获得三枚奥运冠军金牌(其中一枚为中国男子游泳奥运首金),并打破1500米自由泳世界纪录,在微博坐拥3300万粉丝,2017年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新浪体育网“2017年度中国运动员传播影响力榜”排名第一,代言多家著名品牌,从其体育竞赛成绩与大众影响力方面而言,可谓是明星运动员的模范。

  但如此成功的明星运动员,显然没有掌握国际体育运动规则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应对之策,从而导致失利。就事论事,明星运动员们能够从中学到哪些经验教训呢?

  一 在对国际体育运动规则吃不准时,应该打电话给谁?

  2018年9月4日晚,孙杨及其母亲在采样过程中,对三位检测人员中的陪护员(DCA)的身份产生了怀疑,认为其仅出示身份证而无其他授权文件,因此拒绝其参与采集尿液,但同意并配合采集了血液。

  随后,出于对检测人员授权的怀疑,孙杨打电话给队医巴震寻求帮助,巴医生又打电话给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歧,孙杨母亲打电话给中国游泳队领队程浩,得到的反馈是他们认为三位检测人员中的陪护员和采血助理(BCA)没有携带合格的授权文件,不符合规则要求,因此其不具备资质参与检测,孙杨应予拒绝。

  队医、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和中国游泳队领队所讨论的“规则”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制定的《WADA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ISTI是一份共计126页的复杂的英文文件,至今未见中译文,孙杨在对ISTI吃不准的情况下,打电话给队医、中国反兴奋剂官员、中国游泳队领导,应该说并无不当,但遗憾的是,这些场外队员,对ISTI规则的理解过于自信了。

  明星运动员应当吸取的第一个教训是,不要过份相信队医与体育官员对于专业规则的理解,而应该考虑在关键时刻把电话打给你的体育法律师。

  对于队医、体育官员以及中国体育的其他从业人员而言,同样应该反思,是否应该加强国际体育运动规则的学习与培训,因为唯有准确理解规则,才谈得上利用规则,提高体育竞赛成绩并在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 孙杨在二审中没有坚持一审仲裁庭对其有利的规则阐述

  一审是由国际泳联(FINA)内部的兴奋剂法庭(DP)审理,原告为国际泳联,被告为孙杨。作为国际泳联的内部下属法庭,能够狠打国际泳联的脸,判国际泳联败诉,孙杨胜诉,一审法庭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国内大众的质疑。但显然,二审孙杨团队没有完全吃透一审裁决书。

  二审输赢的命门之一在于如何理解ISTI第5.3.3条对于检测人员授权文件的形式要求。客观来讲,ISTI第5.3.3条规则英文文字本身确有不同含义,否则也不会出现DP三位仲裁员与CAS三位仲裁员对规则含义截然相反的理解。

  WADA在一审及二审均主张根据该条规定,“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只需要现场向运动员出示一张由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授权文件即可。2018年9月4日晚,检查官(DCO)确实向孙杨出示了(1)一份FINA签发给IDTM的2018年年度样品采集授权书,(2)一张IDTM检查官工作卡和(3)DCO自身的身份证。WADA认为这就够了,DCA和BCA不再需要单独的授权书。

  在一审中,DP三位仲裁员用了整整13页的篇幅,来论证应该如何正确理解ISTI第5.3.3条的确切含义,并最终得出结论,认为WADA的前述理解是错的,而孙杨方的理解是对的,即光有FINA授权IDTM作为样品采集机构的授权书是不够的,还要同时出具IDTM授予每位检测人员(尤其是DCA和BCA)的授权文件。

  DP的长篇大论在此不再展开,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孙杨反兴奋剂上诉案:9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全盘重审,将如何裁定?》一文[ii]。重点是,在二审直播庭审过程中,我们看不到孙杨一方对ISTI第5.3.3条展开阐述,哪怕是重复DP仲裁庭的13页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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