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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侃领导被开除员工获赔 法院判公司败诉,员工每人获赔1.1万余

2021-03-26 08:45:49来源:四海网综合

  法院:公司未证明规章制度合法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2020年8月3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阳光童年公司辩称自己与贺某超等人于2018年8月签订固定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考勤制度、纪律制度、员工守则等,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质工作”。

  该公司认为,2019年10月31日,贺某超等人在“文旅一组”微信群里公开发表前述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诉。

  贺某超等人则辩称,相关的聊天记录是对农民工聚集的调侃,且微信群里的人员均是公司员工,故聊天内容未向社会传播,对公司未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聚集事件亦不是因此次言论导致。因此,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公司以开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此外,贺某超等人还说,他们写的辞职申请是因公司管理人员与其谈话时有威胁内容,他们被迫出具,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此,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解除,且是否应承担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从阳光童年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中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及本案中被告发表言论的行为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经法院分析,阳光童年公司以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但既未举证证明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具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阳光童年公司须向贺某超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各11199.99元。

  “法院的判决内容说的很明确,公司开除贺某超等人的行为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月25日,贺某超等人的代理律师,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阳光童年公司就主动向贺某超等人履行了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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