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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禁用进口奶源字样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019-06-27 18:02:09来源:四海网综合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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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史上最严婴幼儿乳粉配方注册制重新修订:禁用“进口奶源”、“生态牧场”等字眼

  半岛记者王媛

  7种情形不得通过配方注册;禁止使用“零添加”、“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字眼;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等功能性表述;禁止使用婴儿和妇女形象;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予受理、不予注册……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就重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制度,加大了违规惩罚力度,并从细节上对婴幼儿配方奶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

  禁用“零添加”、“进口奶源”等表述

  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和具体来源地,禁止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办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同时要求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涉及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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