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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移居香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移居香港的标准是什么

2019-08-01 17:37:55来源:四海网综合

  根据法律规定,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乃该证所关乎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权的。在你办理登记并申请发给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前,你需证明有资格根据人事登记条列及规例办理该项登记。为此,当局已作出行政安排,以便你可以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请填妥申请书(表格ROP145),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以邮递方式寄往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办理。(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廿五楼)

  在提出这项申请时,你必须身在香港。来自海外的申请将不获处理。处理申请一般需时约六个星期,但实际时间要视乎个别的情况及某段时间内所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凡持有有效旅行证件而不足十一岁的合资格人士,可申请在其有效的旅行证件上加盖注明其合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批注。首先,父/母/监护人要为他们提出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并填妥申请书(表格ROP145),连同证明文件的副本,以邮递方式寄往入境事务处居留权组办理。(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七号入境事务大楼二十五楼)当你的子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获核实后,他们在香港的逗留条件(如有者),将会被注销。然后,你便可为他们申请在其有效旅行证件上加盖其合乎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批注。领取批注的费用为港币一百六十五元.

  在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及发出有关批注时,你的子女必须身在香港。当他们年满十一岁时,即可在申请后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已详列於公告(表格ROP152)上.

  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会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凭藉下列条件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类别有关人士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如该人士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该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必须以其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他能符合所有条件,可随时向处长申请核实其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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