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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饮酒醉驾身亡 KTV、朋友、陪酒女被判担责是为什么?

2019-08-22 09:59:25来源:四海网综合澎湃新闻

  2018年12月,龙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死亡,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朋友黄某、陈某、柳某虽然没有强制劝酒、拼酒、斗酒等行为,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未能尽到照顾、通知家属等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王某作为酒局中周某的陪侍,且坐在周某车辆副驾驶位一同离开,放任周某醉酒驾驶,也应承担责任。KTV和其他两名未饮酒的聚会朋友无需担责。

  一审后,原告和王某上诉。丽水市中院二审部分改判,判定KTV、聚会当天未饮酒者也应承担责任。

  该院认为,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因与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同时,兼营酒水的经营主体更应对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饮酒后的人身安全承担照顾、保护义务,判定KTV对因周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计5.4万余元。李某、叶某作为聚会中未饮酒者,亦应照顾饮酒较多者,以确保安全,不能因没有饮酒而免除责任,判定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1.6万余元。陪酒女王某应对其超服务范围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定的3.5%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妥。在聚会中饮酒的黄某、陈某、柳某一审后未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2.5%、2.5%、1.5%的赔偿比例的认可。

  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法院认定周某死亡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05.5万余元,精神损失5000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案件的焦点是KTV是否应担责。我们审查,综合考虑KTV业提供陪侍服务的经营模式,王某是通过KTV安排给周某陪酒的,KTV是提供陪侍服务的主体,王某与KTV间存在关联。王某和KTV其他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门口,明知周某大量饮酒,但未提醒、阻止其酒后驾车,KTV未起到相应的照顾和保护义务,因此判KTV担责。王某在结束KTV陪侍服务后又随周某驾车离去,在周某驾车时也未提醒和阻止,须承担相应责任。”审理该案的丽水中院法官告诉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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