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思状告思而学 思而学被判赔30万
2019-08-23 14:16:29来源:四海网综合北京晚报
武汉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异,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后,武汉思而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勤律师表示,被告使用名称在前,但是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法律保护很弱,法律保护注册商标。
学而思,思而学,文字一样,仅是颠倒了顺序,从消费者的感观上还是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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