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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被判向眼癌去世女童母亲道歉 陈岚事件回顾

2019-12-03 08:55:09来源:四海网综合

  被告部分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从行为人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判决认为,被告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留着钱给儿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极有可能希望摆脱麻烦,因为公众质疑声越来越多,恶意断绝孩子饮食,最终导致孩子衰竭”、“一句话,孩子没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疗,从头到尾。一直在等死!这个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被告获知的信息来看,亦得不出“骗捐”“虐待”“摆脱麻烦”“从没治疗”的结论。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影响范围相当

  法院认为,被告发表讼争博文的平台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于社会的显著影响力,故判令被告通过该平台在适当时间内以置顶方式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本案名誉侵权足以导致原告杨美芹的名誉显著降低,给原告杨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律师费5000元。对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未予支持。

  此外,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凤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故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时的争议要点主要有两个

  此前,8月14日,该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审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要点有两个:其一,陈岚微博发帖行为是否存在名誉侵权;其二,如果存在,原告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两个焦点分别陈述辩论意见。

  两原告王太友、杨美芹诉称,王家没有诈捐的事实、没有重男轻女的事实,筹集善款均用于王凤雅去省市级医院检查、在乡镇医院住院及生活花销,剩余款项已捐赠。被告陈岚作为资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泄露原告实际住址,并误导网友对两原告进行负面评价,致使两原告名誉受到严重贬损,使杨美芹患上抑郁症。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岚在河南的《大河报》、上海的《东方早报》(现“澎湃新闻”)《新民晚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其实名微博上公开置顶道歉声明,并且置顶不少于两个月时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医疗损失7762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

  被告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家并未把善款用在对王凤雅的有效医疗救治上、始终没有做化疗,陈岚发微博的目的在于督促监护人。其并无贬损两原告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信息来源,对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来源,确认后已删除并公开道歉。其从未泄露过任何原告个人信息,并不构成侵权。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此外,对原告王太友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王太友并非王凤雅的监护人,陈岚认为只有王凤雅父母负责捐款的支配和使用,王太友不是其针对的对象,不应作为此案中名誉受损的人存在。

  8月14日当天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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