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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赵宇获奖 赵宇见义勇为案经过始末

2019-12-19 10:50:24来源:四海网综合

  2019年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当时,公安机关表示将积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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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小伙子受到应有的奖赏。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福州市第二十六次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今年年初因“见义勇为反被刑拘”而名噪一时的赵宇专程从老家黑龙江赶来领奖,并获得了三等奖励金3万元。

  此前报道

  2018年12月26日晚,在福州工作的黑龙江小伙赵宇发现楼下有人呼救,遂下楼制止施暴,过程中踹到了施暴者的腹部,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十四天,后又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案随即持续发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月19日下午,福州警方来到赵宇家中,为其颁发见义勇为确认证书,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

  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记者曾就此采访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

  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华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并用手机击打邹头部,其行为属于“正在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赵宇在这种情况下,上前制止李华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2、赵宇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首先,从防卫行为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与李华扭打,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阻止、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华一脚,虽然造成了李华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华的身体部位、在李华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马上评

  澎湃新闻:赵宇获评见义勇为先进,为好人撑腰到底

  赵宇案发人深思。面对正在发生的***,理应赋予公民自卫救济的权利,这是弘扬社会正气的必然举措。不过,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实际执法、司法过程中,还存在过于拘谨,让防卫者“动辄得咎”的现象。赵宇案里,如果不是当事人迫于无奈发微博求助,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声援,正义可能要来得更迟些。

  平心而论,近年来,从山东**案、于海龙案再到赵宇案,在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中,司法机关作出了支持公民自卫的判决;有关指导案例的公布,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按图索骥,作出更准确的判断。但要看清的是,现实情况并非一马平川,司法现状纷繁复杂,除了立法上具体细化,还需要职能部门秉持法治精神、提高专业水准,守好“罪”与“非罪”的关口。

  此外,值得关注的,还有正当防卫认定与见义勇为确认的无缝衔接。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见义勇为事实清楚、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这是赵宇在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后,被公安机关确认,以及获得后续表彰奖励的法规依据。现实生活中,对于类似赵宇这样的见义勇为者,他们能否及时享受到相关优待,同样需要暖心的制度机制和高效的落实。

  法治社会绝不会辜负见义勇为的善举。认定正当防卫、确认见义勇为、受表彰、获奖励,让赵宇得到了公正对待,也让全社会看到了“为好人撑腰”到底的善意和决心。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 澎湃新闻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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