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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候鸟老人留守 毕生心血一夜间化为乌有

2019-06-17 17:57:28来源:新浪网

  反思:类似事件如何避免?

  其中一个诉讼团队的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介绍,第一次接触业主是在2015年8月份,当时业主的状态很颓废,他们集体找了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但是没有部门搭理他们,没有人跟他们讲道理。他们认为花了钱获得了房屋使用权,而且该房屋是政府招商引资来建设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子。政府说拆就拆了,没有提前跟业主打招呼,只是发了一个通知,限定他们某年某月某日必须搬走,否则后果自负。他们的家具、财产都砸在废墟里面。他们想要一个说法,希望第一步确认政府违法,第二步再考虑是否能得到赔偿相应的损失。

  “现在,最高院已经确认了违法,下一步,如果业主继续要求的话,我们将通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来依法主张损失。”王有银说,“这个案件,广大业主付出了非常多的精力和物力,来回三亚好几趟,住宾馆,都要额外花钱,找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及**的时候广大业主又到现场旁听等。在这个过程中,有个别业主退出,主体上的100多户业主一直在坚持。我非常感动的是这些业主内心对法律的相信,他们不怀疑法律一定会还他们一个公道,所以他们采取了法律维权的途径。”

  最高院指出:一、二审本应判决确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王有银对此解释到,一个行政行为违法了,如果这个行为还没有执行,可撤销的话就要撤销。比如说,决定要强拆这房子但还没拆,就发现决定是违法的,那么依法撤销这个强拆决定。房子已经拆了,把这个强拆决定给撤销了,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只能从法律上确认这种强拆行为违法。

  对于业主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等法院**就进行强拆,王有银说,强拆,涉及到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政府机关在做出决策之前应该召开听证会等的方式来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以后合理采纳,如果确实认为说行政行为有正当性合法性,再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最高院的裁判文书同时表明,但是,鉴于违法建设行为历时一年多,经多次制止无效,期间已经充分给予被处罚人和违规购买房屋的购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机会,至今没有证明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业主直接财产损失,再审本案徒增诉累,本案不予再审。

  王有银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实际上业主的合法权利没有受到影响,对于业主是不是需要赔偿,政府是不是做出赔偿,这句话做了一个额外的阐述。“而我认为这句话是多余,因为这个案子中业主并没有直接要求国家赔偿,没有提过要赔偿的问题,诉求就是要求确认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多余的一句话可能在将来业主向违法的政府机关提起国家赔偿时,会成为一个障碍。”王有银说。

  他进一步说,“通常来说,政府说的都是对的,老百姓应该信赖政府,这样才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百姓应该享有政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金阳光小区所在的整个农业科教园项目是经过三亚市委、市政府同意的,而且规划部门批准了,国土部门也批准了,在这之后报建手续不全。很多业主看到市长亲自参与推介,这种基于信赖政府的保护原则在哪?你不能让百姓都是法学专家,推断出政府以及企业所有的行为,在法律逻辑上严丝合缝、一点问题没有。那样的话,社会成本太高了。”

  如果提出国家赔偿,业主能得到什么?王有银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于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广大业主的直接经济损失,那么国家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直接经济损失可能是大家交付的租房款。但是,最近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国家赔偿的指导案例,也认定这种拆除行为如果实际上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化,那么也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果开发商有钱能退给广大业主是最好的,如果开发商没钱,我认为地方政府对于这种赔偿应当承担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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