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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属于谁?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案详情始末

2019-11-15 09:21:17来源:四海网综合澎湃新闻

  第三人阿里公司认为

  一、“双十一”是由第三人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经过多年来持续的宣传使用,在诉争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便已经与第三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第三人的“双十一”商标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第三人依法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二、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第三人“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秩序和第三人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综上,第三人认为被诉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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