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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再收到3条限制消费令 王思聪再收三条限消令分别是什么

2019-11-22 16:49:40来源:四海网综合

  继11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思聪个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之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昨天一下子给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开出三张限制消费令。在对熊猫互娱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同时,还对王思聪一并“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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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到,王思聪前后脚被京沪两家法院“限高”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向王思聪个人下达限制消费令,是因为王思聪个人在与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纠纷而起。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11月21日作出的三个限制消费令准确地说是给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三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分别是沈阳市睿凡传媒有限公司、成都柿子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西安北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的官司都是与上海熊猫互娱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因为熊猫互娱公司没有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法院对熊猫互娱公司及王思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令要求,熊猫互娱公司及王思聪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既然是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为什么王思聪跟着“连坐”?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斌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条就是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文中列明的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公司毕竟是由人来控制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也是防止上述人员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或随意使用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兑现。”王斌律师说,这种对公司有限责任的适当突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限制消费令似乎并没有对熊猫互娱和王思聪高消费完全“一刀切”。其中载明如果熊猫互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而且是以个人财产来进行前述9种消费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如熊猫互娱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也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那这是不是意味着王思聪可以花自己的钱进行个人高消费呢?答案恐怕还是不行。王斌律师说,北京二中院的限制消费令就是对王思聪个人作出的,除非他确实是因生活必需要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并得到法院批准,否则王思聪真的不能再进行高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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