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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草案 夫妻共同债务引热议

2019-06-27 15:52:41来源:四海网综合

  同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建议,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应首先明确下来。然后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比现在第840条之一有很大的进步,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事先约定了分别财产,那就要按照分别财产的婚姻契约来处理,不能随随便便追究另一方。第2款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日常家庭需要的,应该以个人名义来偿还,不能随便追究另一方。如果确有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洪波说,第840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利益,导致这个举证责任是很难的。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举债之后为了规避债务而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后离婚,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是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则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应对这样的举证责任有一个倒置的规定。

  离婚时共同债务该怎么还

  草案二审稿第86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信春鹰委员说,关于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现在的规定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一条在实践中经过了一个试错过程。2003年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司法实践中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后来出现了新情况,一方以离婚的方式自己逃避债务,造成有一些弱势的社会群体,大部分是女方成为被执行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把这一条吸收到草案中是合适的、恰当的、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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