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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方向盘获刑3年半 女子抢方向盘终食恶果

2019-06-12 17:10:54来源:四海网综合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强行拉拽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严重干扰公共汽车驾驶人员的正常驾驶行为,致使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失控并发生交通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驾驶员的行为亦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案发前,驾驶员已多次为被告人打开车门让其下车,而被告人系因与驾驶员争吵而坚持不下车,后冲至驾驶员身旁拉拽方向盘。驾驶员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某某虽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但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已表示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实际载客12人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该行为不仅给被害单位带来了具体物质损失,更对社会公众的道路行驶安全带来了极大危险,社会危害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此类危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性质认定,并且要求对此类行为从严依法惩处,故不宜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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